加强源头管控 新地方标准助力湖北磷污染治理
长时间以来,“三磷”(即磷矿、磷化工、磷石膏库)企业废水排放是加剧长江流域磷污染的重要原因。
湖北作为我国磷化工第一大省,磷矿资源保有储量、年开采量、磷化工产业规模、磷肥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为此,湖北省发布了《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填补了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空白。
新标准恰逢其时
“此前,磷矿开采水污染物排放无专用标准,主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这个标准没有专门针对磷矿开采行业排污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限值不严格、行业污染物指标不完善等问题。”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科合处处长张忠华说,湖北亟须一套规范的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目前,湖北磷化工行业发展进入转型期。在环保政策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双重驱动下,湖北磷化工行业将向绿色化发展,产品发展方向也将向更符合市场需求的新能源领域转变。
2018年,湖北启动《标准》编制工作,编制组选取代表性企业较多的宜昌、荆门、襄阳等地进行实地调研,进行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广泛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标准过程中,充分考虑湖北磷化工行业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也兼顾了磷矿开采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湖北省环境科学院副院长凌海波介绍,《标准》编制组以湖北大中型磷矿开采企业为对象,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在全面分析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行业发展现状及规划、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行业发展带来的主要水环境问题的基础上,筛选出水污染物指标。通过详细分析行业污染防治技术现状和行业国内外标准执行情况,拟定和论证了水污染物指标限值,最终构建了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指标控制体系,形成了《标准》。
据统计,湖北省典型磷矿开采企业调查数据显示,总磷排放浓度大于0.3毫克/升的企业比例为18%,大于0.5毫克/升的企业比例为1.3%。以管理效果较好的黄柏河流域为例,总磷排放浓度大于0.3毫克/升的企业比例为12%,总磷排放浓度大于0.5毫克/升的企业数量为零。
这意味着湖北大部分相关企业并不会因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提高而提升废水处理成本。还没有达到总磷排放标准的企业,也可采用化学沉淀技术+物理过滤技术相结合的处理工艺,使出水总磷浓度低于0.3毫克/升的标准。
提高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可从源头倒逼行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优化,进一步引导湖北磷矿开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抓源头事半功倍
“要实现磷矿产业向高端化升级,提升磷化工企业绿色化水平,必须从开采源头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张忠华说。
与当前行业管理应用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标准》的控制污染物为9种(类),其排放限值均严于或等同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目前,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磷矿开采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的出台实施,为湖北省磷矿开采企业水污染控制以及执法部门环境监督提供了直接依据。
凌海波介绍,《标准》针对湖北的环境情况,更加严格要求了总磷、悬浮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磷二级排放限值为0.5毫克/升,悬浮物二级排放限值为30毫克/升,等同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一级排放限值。一家企业从采用旧标准到采用新标准,在磷矿开采过程中可以减少污水中总磷排放40%。
同时,《标准》分级不搞一刀切。考虑到磷矿开采企业在建设期废水处理能力不足,《标准》将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两级,从矿山开始建设至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期间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二级排放标准,生产期排入外环境的废水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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