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扬尘!昆明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日前,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21条,主要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职能职责、现场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将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园林绿化及土地一级整理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纳入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了实施企业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从政府到各部门再到各企业责任单位的职能职责,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体系。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进行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对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
《办法》提出,建设单位要履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责任,并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项防尘抑尘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在施工全过程严格按照方案实施,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专款专用。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的专项防尘抑尘方案并监督落实,对工作不到位的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要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
《办法》规范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监督管理要求。负有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按照昆明市大气联防联控的要求,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办法》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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